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规范“巾帼文明岗”管理,促进我省“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以提高城乡妇女素质和塑造女性形象为目标,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引导广大妇女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奋进,为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多做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充分体现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先进集体。
第五条 “巾帼建功”标兵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业务技能熟练,有奉献精神,在“巾帼建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女性。
第六条 浙江省内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市场、社区、农村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班、组、队、站、所)和岗位(岗、柜、店、台)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七条 岗位中女性人数占50%以上,而且岗位主要负责人为女性。除专业市场等特殊领域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第八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创建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明确创建目标,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有创建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
第九条 岗位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技能熟练,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发扬“四自”精神,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有获得岗位能手、服务明星和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第十条 工作场所标识明显。有便民的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工作环境保持整洁、美观,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 岗位文化建设突出。有明显的创岗标志、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并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创建活动成效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高效的团队,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
第十三条 工作创新,业绩一流。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评价好。
第十四条 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根据本系统和行业工作特点的考核内容和管理方法。
第十五条 品牌建设意识较强。能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和建立电子台帐提升创建水准。
第十六条 学习培训制度完善。各创建集体要有学习培训计划,各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要将培训交流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社会责任意识强。“巾帼文明岗”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省级以上先进集体要建立“岗区” 联创机制或“岗村”结对联系制度。“巾帼文明岗”成员将以巾帼志愿者身份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活动。
第三章 申报认定 表彰激励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荣誉称号一年以上。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
申报程序:创建单位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提出申报目标,协调小组办公室在申报基础上对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最后认定表彰。
第十九条 省级“巾帼文明岗”每年申报、考核、认定、授牌一次。由各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及省级部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确定申报集体并填写《巾帼文明岗申报表》,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集体统一进行认定授牌。
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属地分级命名授牌。全国“巾帼文明岗”由全国“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命名授牌,省“巾帼文明岗”由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命名授牌,依次类推。
第二十一条 由省级部门推荐申报的“巾帼文明岗”,被推荐集体若为市、县(市、区)级单位,须到当地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认定、命名表彰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参与创建。
第二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要认真全面。一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要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台帐管理、服务质量、现场情况和网络建设;三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成效的评价;四要对申报集体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公示由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在网络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应有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并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二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和“巾帼建功”标兵要列入本单位干部培养的重点对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基地。
第四章 监督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省两项活动协调小组对认定的“巾帼文明岗”以文件形式命名表彰,并授予省“巾帼文明岗”奖牌。凡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应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或荣誉陈列室。
第二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应持续有效开展,授牌后要继续开展自我测查、定期检查、同级互查工作,加大对“巾帼文明岗”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的力度。
第三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巾帼文明岗”由省两项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市协调小组及省级相关部门协助管理。行业或系统认定命名的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协助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须每年向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提交一份年终总结汇报材料,省两项活动协调小组每两年要在检查的基础上对符合创建要求的集体下发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 各市要协助做好督查管理工作。对督查中发现创建工作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到期仍不达标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2.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中不合格的;
4.被媒体暴光或群众举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因单位撤并,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视为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更名为“巾帼文明岗”。
第三十五条 省“巾帼文明岗”牌匾由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统一制作,规格为:长55cm、宽40 cm、凸型。市、县(区、市)级“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得超过省级规格。
第三十六条 各地、各行业和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限,属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5年10月下发的《浙江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浙巾双协[2005]7号)同时废止。